第218章 法官助理聊“审”“执”

基建工程兵子弟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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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工作也有六七年光景了,正好借着一位前辈的提议,总结一下这几年的工作经历,算不上经验丰富,仅仅是一家之言而已。

    一、民事审判不等于写写判决、开开庭

    实话实说,虽然在民庭工作了将近五年,但一直从事家事审判工作,除了离婚、继承还能说上两句以外,谈起其他类型的案子心里确实没底,这也是我一直以来畏惧入额的原因之一,但无论什么案件,程序问题还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上大学时,有些人会跟我们讲:“法官这个工作好,开个庭,把当事人说的话记录下来,总结总结,攒个判决,只要法律适用别错了就行!”这样听起来会给人一种错觉,感觉法官这个工作找个做过编程的机器人也能干,轻松地很,这也让我在那时对法官这个工作十分向往。但如果工作几年再有人对我这样讲,我会毫不留情的把口中的粘稠物想法设法附着在对方的脸上,并伴有“呸”的动作和声音。

    我想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调解这样一个可能愉快,也可能大部分时间处于痛苦和悲伤的过程。有人会问:“为什么要调解呢?”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就是三个,一者写判决更费时间,再者判决以后可能双方谁也不满意,还有可能就是法律关系太乱,判决真的不会写。而作为助理的我每天最开心的事情就是结案归档,看着系统里的案件逐渐减少。当然,就像万事万物永远都会趋于一个平衡点一样,系统里的案子也是如此,当你结了几个就会陆续再上几个,“子子孙孙无穷尽也”。

    二、执行简单?你来试试。

    我一直觉得执行工作就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中的那个“东风”,由于大部分法官不是诸葛亮的原因,所以这波“借东风”的剧情有时很难上演,加之法院并不具备“印钞”功能,导致相当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也难以满足,这让我不禁想起有些法院执行局门口会贴着类似于“执行有风险,借钱需谨慎”的提示标语。

    到了执行局以后,突然我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有很多申请执行人会把自己口袋中的钱借给一些与自己相识不久的“朋友”,而且一借就是十几万、几十万,更有甚者无需对方提供任何担保或者抵押,当看到这种情况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利益”在作祟,深思熟虑后可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囊中羞涩,难以理解这种借贷关系吧。

    大部分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三种,总结起来就是皆大欢喜(执行完毕)、估计有戏(终结执行)、基本够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能不太准确,仅仅是我个人的一点理解。执行完毕无需多做解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实也好理解,说起来也简单,基本就是被执行人啥也没有,执行工作暂时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就结束了,而是这个案子要成为执行法官“永远的牵挂”,一但发现财产线索立即恢复执行,直到彻底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还有少部分情况是因为人没了或者是文书没了,此处不再一一举例,后面还会简单提及。(参见《民诉法》二百六十四条)

    三、民事和执行哪家强?

    先回答这个问题,总有人问是民庭好干还是执行好干,我想告诉你的是只要是在法院工作就没有好干的,不存在哪家强的问题。在我看来,一个案件就如同一盘菜,如何让他美味可口就需要立、审、执每一位法官的智慧和汗水,民事审判就像摘菜、切墩、配料等等前期工作,而执行就如同最后颠勺那么一“哆嗦”,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审判与执行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需要判断谁对谁错,而后者基本不用,这也导致了对于当事人的态度也存在差别,倒不是说执行法官对待被执行人就必须横眉立目,像预留生活费、租房费什么的还是要搞起来的,去执行局之前我可能受传统的“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观念影响较深,不太理解这样做的原因,后来工作了一段时间才明白了“文明执行”的道理,毕竟“人”才是最重要的!当然遇到老赖,就没必要这么客气了,既然限高失信满足不了你们,那只能罚款拘留了。

    但民事审判中,在判决没有生效前,所谓的对错还难以辨别,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还是要客气一些,尤其在家事审判庭,对错更是相对的,每个人都是家庭中的一员,除非存在家暴、吸毒等等原则性错误,对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实,法官确实很难判断,与其用冷冰冰的法条解决问题,还不如选择调解更好一些。除非遇到极特殊的情况,民事法官对于不听话当事人的惩戒手段也是少的可怜,常常采取肉嗓子干嚎和法槌重敲两种方式。

    四、“调解”是个好东西。

    调解几乎被每个法官视为“掌上明珠”,可以说是除了撤诉结案之外的最佳选择,有时撤诉并不意味着真正的案结事了,而调解可以做到这一点,双方当事人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到了执行阶段,调解也很必要,只是结案时的“称呼”发生了一点点变化,第一种叫做和解长期履行,第二种被称为和解并撤回,都不难理解,字面意思而已,不同的是民事案件调解以后会出具民事调解书,而执行会出具执行裁定书,结案方式统一称为终结执行,看似简单,可被执行人也常用这种方式作为缓兵之计,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情况比比皆是,到时申请执行人没见到钱,可以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原承办法官还得吭哧吭哧接着干,心中的失落感可想而知。

    但总而言之,无论从事审判还是执行,法官心中不变的就是保有一颗公正和善良之心,维护的都是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先后之别,没有轻重之分,如果有机会真的可以两个部门都去锻炼锻炼,这样可以培养两种思维,并掌握两种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拓宽思路,尤其像我这种不是特别喜欢看理论的新人,两个部门的经历更是让我受益匪浅,所以小伙伴们,不要为了换部门而焦虑,有时鱼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这二者你都值得拥有!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