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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职位?
衙门正堂一干文武官员顿时面面相觑,不知晚育大总督说的是什么。
他们听着确实没察觉到什么问题,正如吴大总督说的后面那些条款,完全就是一副正规的商业合同。
“领事官!”
见手下官员不明白,吴可也没卖关子一字一顿道。
“领事官?”
堂下坐着的一干官员更不明白了,虽说刚才的条款里这名字多了点,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吧。
在他们想来,既然通商了,自然要有中间沟通联络之人,这领事官不就是干这个的么,好象也,诶啥大权力是个吃苦的活计。
“你们就没想过,列强诸国的领事官真就那么守规矩?”
吴可气不打一处来,狠狠瞪了这帮脑子僵化的家伙一眼。
这没什么吧?
堂下坐着的一干文武官员面面相觑,不知吴大总督哪来这么大火气?
“呵呵,说你们糊涂还真不假!”
吴可叹了口气,摇了摇头无奈解释道:“你们难道没有听清楚么,两国民众闹出纠纷各管各的,港口上的商船往来还得先通过领事官转告,有什么麻烦他们自己解决不用劳烦各口岸地方官府!”
这个,堂下一干文武官员终于听出点味道来了,字面上看着虽然没任何问题,但仔细探究的话就会发现内里的猫腻。
能在地方官场上混到五品以上的没有傻子,在座一干文武官员中一半以上还都是手握重权的一方‘诸侯’,哪能不明白里头的道道?
洋人都有自己国家的领事官管束,那要他们干什么?
这就是赤落落分权啊!
在座官员哪个不把手头权力看得比天重,哪能受得了这个?
之前没听出来也就算了,现在知道了洋人的险恶用心那还不炸了锅?
一个个的议论开了,你说洋人卑鄙无耻我说洋人用心险恶,满脸气愤怒火中烧,真要是按条款里的内容操作,他们就根本管不了来到大清的洋人了。
这怎么成?
这里是大清,既然洋人来了大清就得守这的规矩!
可现在看看,洋人竟然玩起国中之中那套。在大清的地盘上遵循他们自己的规矩,怎么都说不过去吧?
吴可笑了,真心的笑了。
虽说眼下衙门正堂吵杂了点,可手下官员明白了美国佬的险恶用心是最要紧的。两江作为大清的精华地区,有长江航道直痛外海以后少不得与各国洋人打交道的时候。
所谓人多是非多,愿意万里遥遥跑来大清做生意的洋人或讨生活,又哪一个简单得了?
说不得其中还混杂不少罪犯恶棍,要是各口岸地方官府对他们失去了约束,那以后的乐子可就大发了。
正因为如此,吴可才会召集手下五品以上官员提个醒,让他们早早明白洋人的险恶用心,免得到时候出了事情被整个措手不及甚至灰头土脸。
领事裁判权!
听到衙门文办念的那些条约条款,吴可心中都被这个单词占满。
别看那一条条一件件说得好停,好象真为朝廷着想一般,看起来要多么公平公正就多么公平公正,可事实全然不是如此。
既然心中有了这个想法,吴可自然不客气的说了出来。
领事裁判权?
这是什么玩意?
在座一干文武官员顿时傻了眼,刚刚才被吴大总督提醒明了洋人的险恶用心,这下又来个‘领事裁判权’啥的,他们表示脑子不够用了啊。
趁机,吴可一边给手下这帮土包子们解释什么叫做‘领事裁判权’,一边又不着痕迹的普及一些列强国家的基础常识。
“领事裁判权”又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大清所获取的一种司法特权。
而依凭此项特权,列强依据其国内法在大清境内对其侨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辖权,同时在大清境内设立各自的审判机构,实施与大清法律相异的审判制度。
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所有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属地”的管辖权,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国家元首、外交使节等人员之外,任何外国人都必须遵从所在国的法律。
而主权国家对在其领地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对其本国国民,主权国家当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这也是“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家权力中的体现。
由于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社会的产生、扩大及其实现,出现了“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清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鸦,片战争之前,大清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主权都能够充分地得以行使。
在大清的“化外之人”能遵从大清的法律,大清也能够用本国的法律对其进行管辖。
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皆以律论定刑名”。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对“化外人”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拟断”的记载。
然而,鸦,片战争之后,这一状况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改变。
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于大清领事裁判权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麦尊,予与朝廷交涉的全权公使函中,就表现出其贪婪的嘴脸:
“英国商务监督或总领事,将遵照其本国政府的命令任意制定规则和章程,并设立法庭,以管理侨华的英国臣民;如有任何英国臣民被控犯罪,他将受监督或总领事为此目的所设法庭审理;如果他讯名有罪,他的处罚应听由英国政府或他的官宪处理”。
两年后,英国为了保护其可耻的鸦,片贸易,掠夺市场和殖民地,发动了侵略大清的第一次鸦,片战争。
由于当时朝廷政治**、经济技术落后而最终在列强的强迫下与之签订了华夏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虽然该条约没有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英国人不想索取在大清的领事裁判权。
在《南京条约》中,英国政府已为以后的领事裁判权做了铺垫: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驻该五处(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城邑,专理商贾事宜。
缘此,英国人享有了向大清派驻领事的权利,在获取中大清领事裁判权上迈出了第一步。
1843年10月8日,清英两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该约的第13款对领事裁判权做出了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国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人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而就领事裁判权制度而言,善后条约中较有影响的条款为:‘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
这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的第一个条约,标志着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的正式确立。
又有美国紧随英国,也急于取得在清领事裁判权。
律师出身的美国公使顾盛深谙领事裁判权给英国人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认识到领事裁判权是其大做文章的首选素材。
在发回国内的信件上他公开表示:“在中国,我发现英国已经获得她的臣民绝对地排斥在中国司法权之外的条约。同时,葡萄牙人由于在澳门有自己的审判权,也达到了同样的目的。除了有这个问题的其它一切考虑外,我感到如果旅华美侨要服从当地管辖,而他们周围的英国人、葡萄牙人却可置身其外,那么在中国的美国人的地位将是如何可耻。鉴于既存理由,我认为我有责任代表美国公民坚持类似的豁免。”
1844年2月,顾盛率领四艘军舰来到大清,趁鸦,片战争余波未了之机以发动战争威胁朝廷。
因刚刚在鸦,片战争中惨败,朝廷无力再次应对战争,于1844年7月3日在望厦村与美国签订了《望厦条约》,该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实施的空间范围由五个通商口岸扩大到中国沿海的各港口,不仅美国人与清人之间的争讼案件要由美国领事审理,甚至美国人与其他国家侨民在大清的争讼也“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
这就把外国人之间的混合诉讼案件纳入了其审判管辖的范畴,从而突破了英国人所取得的既有领事裁判权,也使领事裁判权在大清日趋完整。
美国所获得的这些条款,是以后其他列强与朝廷订立涉及领事裁判权有关内容的蓝本。
美国所定条约,要比英国亨利·朴鼎查爵士所缔结的各协定要高明的多;而且如此的高明,以致它立即变成为几个星期之后议定的法国条约取法的典型,也变成为1847年3月29日签订的对挪威和瑞典条约的蓝本。